福建三明新元沙礦業有限公司55%股權轉讓公告
公告名稱 |
福建三明新元沙礦業有限公司55%股權轉讓 |
聯系人 |
張先生 |
聯系電話 |
0591-87855200 |
地址 |
福州市湖東路152號中山大廈A座22層 |
發布機構 |
福建省產權交易中心 |
掛牌價(萬元) |
詳見公告 |
是否延牌 |
是 |
延牌日期 |
2023年9月5日 |
保證金(萬元) |
詳見公告 |
掛牌開始日期 |
2022年9月6日 |
掛牌結束日期 |
2022年10月9日 |
擬對以下轉讓標的廣泛征集意向競買人,現公告如下:
一、轉讓標的: 福建三明新元沙礦業有限公司55%股權。
二、掛牌價格:人民幣13401.33萬元。
三、基本情況:
(一)標的企業成立于2009年1月6日,工商登記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0萬元,注冊地址:大田縣廣平鎮興埔村,經營范圍為:礦業投資開發、礦山機械、機電產品及配件、建筑材料的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標的企業是由福建省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全資子公司福建省永安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和福建省地勘局審批成立的福建省閩西地質大隊共同出資于2009年1月6日成立的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安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和福建省閩西地質大隊分別持股55%和45%。
(三)標的企業成立后,僅投資建設了元沙煤礦。
1.元沙煤礦礦區面積14.3797km2,煤炭資源儲量2403.25萬噸,設計生產能力30萬噸/年。礦井于2009年12月20日正式開工建設,2010年11月26日取得采礦許可證,2014年12月完成工程建設轉入試生產,2015年5月14日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礦井概算總投資3.78億元,完成投資3.58億元。
2.元沙煤礦自2015年5月14日驗收完成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停產至今。
3.元沙煤礦采礦許可證于2019年6月26日到期后進行第一次采礦證有效期延續至2021年6月26日,第二次采礦證有效期延續至2023年6月26日,期間保留采礦權,但不得開采。
4.元沙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于2018年4月被省煤監局注銷。
提示:上述信息摘自本項目評估報告,僅供意向方參考。
四、標的公司股權結構:
序號 |
股東名稱 |
持股比例 |
|
1 |
福建省永安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
55% |
|
2 |
福建省閩西地質大隊 |
45% |
|
五、近期的財務指標見下表:
金額單位:人民幣萬元
年份項目 |
2021年 |
2022年6月 |
總資產 |
7502.57 |
9096.12 |
總負債 |
4256.14 |
5849.69 |
所有者權益 |
3246.43 |
3246.43 |
主營總收入 |
0.00 |
0.00 |
凈利潤 |
0.00 |
0.00 |
六、股權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1、內部決策:轉讓方于2022年6月14日召開黨委會(永煤黨紀要〔2022〕24號)同意轉讓所持有的福建三明新元沙礦業有限公司55%股權。轉讓方于2022年7月12日召開董事會,通過《關于轉讓福建三明新元沙礦業有限公司55%股權的議案》。
2、上級批準: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2022年 6 月 27 日召開黨委會(閩能化黨委紀要〔2022〕25 號)批復同意福建省永安煤業有限責任公司轉讓所持有的福建三明新元沙礦業有限公司55%股權。轉讓方唯一股東福建省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股東決定,同意轉讓方轉讓其所持有的福建三明新元沙礦業有限公司55%股權。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關于轉讓福建三明新元沙礦業有限公司 55%股權的批復》(閩能化產權〔2022〕246號),同意轉讓方轉讓其持有的福建三明新元沙礦業有限公司 55%股權。
七、競買人(受讓方)資格條件
1、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未被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受讓。
八、競買人(受讓方)應接受的主要交易條件
1、轉、受讓雙方須在成交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受讓方須在轉、受讓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全部轉讓價款。
2、轉、受讓雙方同意,在福建省產權交易中心收到受讓方一次性支付的全額價款后的3個工作日內,由福建省產權交易中心向轉讓方出具《交割通知書》,《交割通知書》送達轉讓方后5個工作日內由轉、受讓雙方共同簽署《提前轉款通知函》并遞交給福建省產權交易中心,福建省產權交易中心收到轉、受讓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合同》文本、《提前轉款通知函》后5個工作日內將款項劃轉至轉讓方收款賬戶。
福建省產權交易中心在轉、受讓雙方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前劃轉上述款項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經濟損失、法律責任等)均由轉、受讓雙方自行承擔,轉、受讓雙方不得就福建省產權交易中心上述劃款行為向福建省產權交易中心主張任何權利要求其承擔任何責任。
3、受讓方受讓股權交易標的后,標的企業原有的債權、債務由本次股權轉讓后的標的企業繼續享有和承擔,受讓方根據受讓的股權比例承擔相應的股東責任。
4、在評估基準日至交割日(即標的企業55%股權變更登記至乙方名下之日)期間,與股權轉讓標的相關的盈利或虧損由受讓方承擔。
5、轉讓標的交易過程中涉及的有關稅費,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由轉、受讓方各自承擔。
6、2022年6月10日福建省閩西地質大隊簽收轉讓方郵寄的《福建省永安煤業有限責任公司關于股權轉讓及行使股權優先購買權通知書》,且福建省閩西地質大隊未在收到上述通知的30日內對是否同意轉讓方進行股權轉讓以及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等事項進行書面回復。根據上述通知視為福建省閩西地質大隊同意轉讓方轉讓所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截止目前,福建省閩西地質大隊尚未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
7、其他交易條件以競價文件和轉、受讓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為準。
九、(風險)提示及重要信息披露
1、轉讓標的企業的詳細情況以競買人盡職調查為準,競買人應對其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完整性自行核實。若競買人繳納保證金并參與競價,即視為該競買人對標的的現況及存在的瑕疵完全認可且無異議。若在盡調期至標的移交日期間標的狀況發生變化,最終解釋權歸轉讓方所有,組織方不對標的狀況進行保證及標的狀況變化作出解釋, 亦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標的企業于2011年9月14日與三明市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現三明市交通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意向書》,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湄洲灣——重慶(莆炎)高速公路福建三明段項目從標的企業唯一投資的元沙煤礦礦區修建通過。截至目前,雙方仍未就湄洲灣——重慶高速公路涉及和路基施工壓覆礦區給標的企業造成損失的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
3、根據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21)閩04執31號及《民事判決書》(2019)閩04民初112號,標的企業應于判決書生效之日(2019年9月13日)起10日內支付福能聯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30,585,407.00元以及違約金6,198,919.25元(計算至2019年3月5日),此后以30,585,407.00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三的標準自2019年3月6日起至實際償還工程款之日止與上述款項一并支付。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2021年6月29日標的企業已執行2851610元,案件尚未完結。
4、標的企業2015年4月7日《第七次股東會決議》第二項會議議題決議為“審議并同意《公司2015-2020年元沙煤礦項目還本付息方案》,同意方案二:即2015年,由股東雙方各自按股權比例同期、同比一次性歸還已貸本金11250萬元,并分期支付應付款3571萬元,合計14821萬元。雙方股東5月份之前完成歸還銀行全額貸款11250萬元;工程結算應付款3571萬元中屬于工人工資部分結算完應及時支付其余按結算程序分步分期由股東雙方按股權比例分擔償還。2015年7月1日后,公司暫停生產,停產期間留守和維護等相關費用,繼續由股東雙方按股權比例同期、同比承擔并支付。”
轉讓方于2015年5月25日向標的企業支付6187.50萬元,福建省閩西地質大隊于2015年6月8日向標的企業支付5062.5萬元,合計11250萬元,用于歸還上述銀行全額貸款。轉讓方和福建省閩西地質大隊分別于2016年1月31日向標的企業賬戶支付1325.50萬元和350萬元,共計1675.5萬元,用于支付標的企業元沙煤礦工程結算應付款等款項,之后轉讓方和福建省閩西地質大隊未再支付任何款項。
5、受讓方在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完成后繼續承擔轉讓方應承擔的上述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告第九條所涉及的款項償還義務。
十、公告期限: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10月9日。(若在此期間未征集到競買人,公告期限以每五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順延,直至2023年9月5日期間征集到競買人摘牌止或另行公告,競買人在公告期內與福建省產權交易中心項目經辦聯系,獲取本項目《競價須知》)。
十一、交易方式:網絡競價。
十二、交易保證金:人民幣670萬元。
十三、報名截止時間:以相關競價文件為準。
十四、聯系方式: 0591-87855200、 87845911、87315276
地址:福州市湖東路152號中山大廈A座22層。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