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公司戰略發展需要,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確定公司發展規劃,健全投資決策程序,加強決策科學性和決策的質量,促進公司高質量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司特設立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董事會戰略委員會是董事會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重大投資決策、可持續發展相關工作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戰略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戰略委員會成員由三名或者以上董事組成。
第四條 戰略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戰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公司董事長擔任。
第六條 戰略委員會委員任期與董事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并由委員會根據上述第三至第五條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七條 戰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一)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規劃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二)對公司重大投資融資方案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三)對公司重大資本運作、資產經營項目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四)對其他影響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五)對公司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以及環境、社會和治理(ESG)議題政策等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指導公司可持續發展工作的執行與實施;
(六)對以上事項的實施進行檢查;
(七)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八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協調戰略委員會與相關各部門的工作。
第九條 公司有關部門或控股(參股)企業的負責人向董事會辦公室上報重大投資融資、資本運作、資產經營項目的意向、可行性報告、合作方的基本情況、可持續發展工作規劃及成果等提案資料。
第十條 董事會辦公室負責發出會議通知,并做好會議記錄、會議決議。
第十一條 戰略委員會根據會議討論意見和表決結果形成決議,并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戰略委員會根據公司需要召開會議,并于會議召開前三天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員主持。
第十三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會議可以采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
第十五條 戰略委員會可邀請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六條 如有必要,戰略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八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董事會秘書、記錄人員等相關人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確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
第十九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細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