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化董事會組成,規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司特設立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是董事會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選擇標準和程序提出建議。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提名委員會成員由三名或者以上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應當過半數。
第四條 提名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提名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主任委員在委員內選舉產生。
第六條 提名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并由委員會根據上述第三至第五條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七條 提名委員會負責擬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人選及其任職資格進行遴選、審核,并就下列事項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三)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董事會對提名委員會的建議未采納或者未完全采納的,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中記載提名委員會的意見及未采納的具體理由,并進行披露。
第八條 提名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控股股東在無充分理由或可靠證據的情況下,應充分尊重提名委員會的建議,否則,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人選。
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九條 提名委員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研究公司的董事、經理人員的當選條件、選擇程序和任職期限,形成決議后提交董事會通過,并遵照實施。
第十條 董事、經理人員的選任程序:
(一)提名委員會應積極與公司有關部門進行交流,研究公司對董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需求情況,并廣泛搜尋合格人選;
(二)搜集初選人的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等情況,并征求被提名人對提名的同意,否則不能將其作為董事、經理人選;
(三)召集提名委員會會議,根據董事、經理的任職條件,對初選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四)在選舉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經理人員前,向董事會提出審查意見;
(五)根據董事會決定和反饋意見進行其他后續工作。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提名委員會根據公司需要召開會議,會議通知應于會議召開前3日,以書面或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交全體委員。
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履職時可委托其他一名獨立董事委員代為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可采用現場會議形式,也可采用其它方式召開(包括但不限于電話、視頻、電子郵件等其他快捷方式),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
第十四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如有必要,提名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十七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董事會秘書、記錄人員等相關人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確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
第十八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十九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細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